一、本案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2019年11月,北京甲公司、北京乙公司(下简称“北京两公司”)认为高某(代持北京两公司的股份)与内蒙古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内蒙高院”)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北京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之诉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均另案处理),因此,委托北京市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韩书宇、张飞律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内蒙高院”)提起对内蒙古某公司、高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诉讼,内蒙高院经审理依法撤销内蒙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内蒙古某公司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人内蒙古某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本案涉案标的额巨大,达上亿元;二是本案中《民事调解书》的撤销与否,直接会成为另案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输赢的关键点;三是本案的胜诉诠释了程序的重要性;四是本案在审理终结后为当事人后续提供的增值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极度认可,为当事人争取退回诉讼费用546800元,为本案的代理划上了完美的句号。
本案件因北京市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韩书宇、张飞两位律师介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撤销高院已经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下一步股权纠纷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公司登记股东为刘某(法定代表人)与高某(高某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为北京两公司,二者之间存在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高某将所持股份欲转让给内蒙古某公司,引发系列诉讼。
2018年3月内蒙古某公司向某区法院起诉被告刘某、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高某,请求依法确认内蒙古某公司与高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判令刘某配合内蒙古某公司与高某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北京两公司作为隐名股东,申请参加了该诉讼并主张涉案股权为其两公司所有,之后,内蒙古某公司在得知北京两公司为隐名股东后,于2018年12月20日主动向法院撤回了起诉。随后,北京两公司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尽快于2019年1月2日以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高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股东资格,判令高某持有的95%股权归原告所有,某房地产公司和高某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高某到庭参加了该次诉讼。内蒙古某公司撤回起诉后于2019年2月20日向内蒙高院起诉高某,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判令高某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某房地产公司95%股权(价值人民币9000万元)登记变更给内蒙古某公司,判令高某因未履行过户义务向内蒙古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万元,判令高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审理过程中,内蒙古某公司和高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内蒙高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该和解协议予以确认,随后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两公司认为该《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市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韩书宇、张飞律师于2019年9月2日向内蒙高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内蒙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
三
代理结果
北京市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韩书宇律师、张飞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件材料,并检索了大量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例,结合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精心准备案件证据材料,内蒙高院于2023年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内蒙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蒙古某公司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内蒙古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内蒙古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内蒙高院一审判决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
四
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重点及总结分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第三人对拟撤销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三是时间要件,即第三人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主体要件——第三人如何认定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仅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除此之外,鉴于立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要目的是对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为实现这一目的,特定情况下可将部分债权人等特殊的第三人作为例外情形纳入第三人范畴,但同时,为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债权人等特殊“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然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规定的三种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包括:
-
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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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民法典》第539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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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8)浙民申3524号)
3、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指导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2033号)
程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时间要件
第三人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
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注意事项
01
起诉与证据的准备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不同于其他类型诉讼案件,并非立案登记制,而是采取立案审查制的方式决定是否受理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因此,提起第三撤销之诉并保障能够获得法院受理,除应当按照构成要件撰写起诉书外,还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02
程序选择慎重
案外人救济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另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2条规定,【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
03
关于诉讼费的缴纳
本案在代理过程中,由于按照标的额计算诉讼费巨大(达到上亿元),在案件立案受理之初,为减少委托人诉讼成本,本所律师通过检索了相关的案例,查询了相关的法条,拟以此作为依据与法院沟通,希望法院“按件”收取诉讼费,但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委托人按照标的额缴纳了诉讼费,但韩书宇律师、张飞律师最终不辜负委托人信任,在案件取得胜诉结果后,依据法院判决结果“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于是,委托人在本所律师的指导下办理了相关诉讼费的退还,为本案的代理划上了完美的句号,也全面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韩书宇 律师
北京市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主任、高级合伙人
■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内蒙古自治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呼和浩特市律师讲师团成员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首届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库成员
■呼和浩特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呼和浩特法律科技部负责人
■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呼和浩特刑事业务部负责人
业务领域:刑事业务、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张 飞 律师
北京市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呼和浩特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
■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呼和浩特行政与政府法律服务部负责人
业务领域:刑事业务、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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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业绩丨điều kiện rút tiền 8xbet律师代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获省高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