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ải app 8xbet7月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服务机构的披露和报送义务;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明确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临时和专项报送要求;明确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和事务管理;明确对违反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规定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Tải app 8xbet8月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正式实施。该指引主要规范了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一是强化资金募集要求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预警止损线安排等;二是规范投资运作行为,包括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等;三是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明确不得通过通道业务等规避监管要求;四是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加强对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五是针对存量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差异化整改要求,并给予一定过渡期安排。
Tải app 8xbet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发布第九批精选答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疑专家杜军就问题二“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的认定发表意见:该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投资方请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权利性质。就股权估值调整协议中投资方有权请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合同解释规则,对该约定除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理解外,还要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理解。从双方约定的目的看,实际上是在符合(未上市或利润未达标)条件时投资方既可以请求对方回购进而自己“脱手”股权,也可以不请求对方回购而继续持有股权。因投资方行使此种权利有自主选择的空间,以合理期限加以限定,较为符合当事人的商业预期。具体而言:1.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比如约定投资方可以在确定未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是否回购,从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该约定予以认可。投资人超过该3个月期间请求对方回购的,可视为放弃回购的权利或选择了继续持有股权,人民法院对其回购请求不予支持。投资方在该3个月内请求对方回购的,应当从请求之次日计算诉讼时效。2.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那么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Tải app 8xbet9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提到: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资本市场在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同时,将继续助力传统行业通过重组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对于上市公司之间的整合需求,将通过完善限售期规定、大幅简化审核程序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通过锁定期“反向挂钩”等安排,鼓励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Tải app 8xbet9月26日,中央金融办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主要举措包括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支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稳健发展,鼓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丰富产品类型和投资策略,推动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提高权益类私募资管业务占比,适配居民差异化财富管理需求。
Tải app 8xbet8月23日,基金业协会在官网发布通知(中基协字〔2024〕302号),指出协会将根据行业需求不定期发布《私募基⾦登记备案动态》,并在官网开设“登备动态”专栏,及发布Tải app 8xbet第1期。(详见本期私募合规风向标04案例选编)
Tải app 8xbet8月26日,基金业协会在官网发布资讯,称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作,在上海共同举办私募股权及并购投资基金委员会Tải app 8xbet工作会议暨并购重组交流会。会议指出,并购基金作为并购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能够拓宽并购市场资金来源,提供多元化并购策略,深度赋能被投企业,可以作为“对手方”缓解创投基金退出难,作为“重组方”缓解小市值公司退市难,有力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定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Tải app 8xbet8月29日,北京市联合国家发改委、金融监管总局召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推进座谈会,央地共同启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在京试点。会议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积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争取更多项目尽快落地。
Tải app 8xbet9月24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对于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扩大大型银行下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试点范围,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提到,拟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来加以推动:一是扩大试点城市的范围,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试点范围由原来的上海扩大至北京等18个科技创新活跃的大中型城市;二是放宽限制,适当放宽股权投资金额和比例限制,将表内投资占比由原来的4%提高到10%,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占比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三是优化考核。
Tải app 8xbet7月-9月,证监会公布了1份与私募基金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金业协会公布了38份与机构相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书、88份与从业人员相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证监局公布了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4份责令改正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公布了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7份责令改正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公布了8份出具警示函或责令改正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公布了29份出具警示函或责令改正决定书;海南证监局公布了12份出具警示函或责令改正决定书。我们梳理了Tải app 8xbet7月-9月的以下监管处罚,可予以关注:
监管处罚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处罚机关:证监会
处罚文号:证监会处罚〔2024〕95号
当事人:涂尔帆,时任深圳前海海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系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违规行为:
基金从业人员涂尔帆利用其知悉的“量子一号”“量子二号”“量子六号”基金产品的持仓信息、投资决策信息等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控制账户组与“量子一号”“量子二号”“量子六号”基金产品趋同交易,该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监管处罚2
与多人签订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款、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处罚机关:上海证监局
监管文号:沪证监决〔2024〕103号
当事人:柳志伟
违规行为:
与多人签订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严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稳定,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
监管处罚3
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挪用基金财产、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
处罚机关:北京证监局
处罚文号:〔2024〕12号
当事人:杨保龙,时任国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违规行为:
(1)国鹏投资管理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公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投资方向为拟从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其所持有的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出资27,396万元。因国鹏鼎盛基金尚未募集完毕,青岛圆融国鹏盛世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青岛圆融国鹏盛世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统称国鹏盛世基金)代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支付出资款27,396万元。国鹏投资于2019年4月出具的《国鹏鼎盛、鼎盛2号契约型私募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国鹏鼎盛基金通过持有宁波公佑的份额,间接持有盛跃网络1.06%的股份。国鹏盛世基金上述代国鹏鼎盛基金向宁波公佑支付出资款的行为,不符合国鹏盛世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国鹏投资将其他基金的财产用于国鹏鼎盛基金的投资活动,属于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的行为。
(2)国鹏鼎盛基金完成募资后,国鹏投资将国鹏鼎盛基金银行账户中的27,169万元转至关联公司天津铭正通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坤微盛世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其中,有5,182万元资金转至国鹏盛世基金银行账户,剩余21,987万元资金最终转至柳州市汇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以及若干自然人的银行账户。上述21,987万元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鹏鼎盛基金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被国鹏投资挪作他用。
(3)国鹏投资委托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国鹏鼎盛基金的托管人,未尽到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Tải app 8xbet)第1期》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Tải app 8xbet8月23日
Part.1
基本案情:
A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显示,A公司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管甲某,过往曾在私募基金管理人B公司任投资经理满5年,并提供任职期间作为项目负责人全程主导的两起股权投资项目材料作为投资业绩证明。承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甲某的履历和投资业绩发表了肯定性意见。经协会核查后发现,甲某实际在B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职务仅三个月,期间从未参与任何投资业务,其提交的任职证明、项目尽调报告、投资决策文件,以及社保缴费记录等均系通过影像合成技术伪造。因存在材料造假行为,协会已按《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等采取措施。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均对弄虚作假、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后果。《登记备案办法》对在登记备案业务中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行为,明确规定终止办理相关业务的后果,并对相关机构、责任人员及中介机构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严厉的体系化制度安排,加强惩戒。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五条规定,如申请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材料,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因提供虚假材料被终止办理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将撤销或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采取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
本案例中,A公司虚构甲某任职经历和投资业绩,伪造证明材料,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背离诚实信用底线。按照上述规定,协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甲某),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及相应的高管职务。同时,协会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A公司主要责任人员3年内不予受理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好“看门人”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客观、公正地发表法律意见。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业务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按规定采取约谈提醒、书面警示,或者不予接受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等措施,并在官网进行公示。
Part.2
基本案情:
申请机构A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B公司,B公司业务范围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建设、绿化工程,以及农业、林业、水力和电力等投资开发建设。A公司拟借助B公司的资源和产业禀赋,从事B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投资。经协会核查,B公司负债达几百亿元,融资方式包括银行借款、债券、非标融资等,资产负债率较高,且资产盈利能力较低,日常经营所得不足以覆盖债务成本。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协会已按《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案例分析: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适当,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本案例中,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B公司存在大额负债,资产负债率高,自身经营所得不足以支付债务成本,不符合财务状况良好的要求。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Part.3
基本案情:
申请机构A公司的控股股东为B实业集团,B集团涉及零售、文娱、能源、物流、投资等多领域业务板块,通过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高管任职等方式控制数十家关联方,股权脉络较为复杂。经协会核查,B集团负债高达数十亿元,资产负债率较高,股东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由于B集团财务状况欠佳、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存在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风险,协会已按《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案例分析: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稳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本案例中,B集团自身财务状况不佳,存在负债金额大、资产负债率较高等问题。同时,B集团业务板块较多,主营业务不清晰,关联方众多导致股权脉络较为复杂,且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等问题,公司运作不规范,不符合《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稳定、财务状况良好等相关要求。此外,经约谈后了解,申请机构拟通过私募基金向其集团控制的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可能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的规定,存在较大自融风险。综上,协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Part.4
基本案情:
申请机构A公司的控股股东为B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自成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仅作为相关投资人和申请机构高管的持股平台。因该控股股东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经验,协会已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退回申请机构补正。
案例分析: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均应符合上述经验要求。本案例中,B有限合伙企业为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特殊目的载体,仅作为管理人的持股平台,不符合控股股东的经验要求。
Part.5
基本案情:
A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其实际控制人甲某曾在B公司和C公司担任高管。其中,B公司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甲某任职期间,B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协会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C公司仅有少量自有资金投资业务,整体盈利状况不佳。因实际控制人甲某不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协会已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第十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相关经验包括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等。本案例中,实际控制人甲某任B公司高管期间,B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要求;任职的C公司从投资规模、盈利情况来看,不符合“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因此,甲某在B公司、C公司担任高管的工作经验,因B公司、C公司的合规和经营情况不符合指引的要求,故甲某不符合担任实际控制人的经验要求。
Part.6
基本案情:
A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甲某曾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B公司任职,主要从事研究分析、运营管理工作;甲某最近2年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C公司担任高管,C公司自完成登记后,管理规模长期低于3000万元,财务报告显示经营收入不足以覆盖日常支出。A公司总经理乙某曾在D银行担任产品经理3年,主要从事同业资金拆借业务。因法定代表人甲某、总经理乙某的工作经验不符合要求,协会已按《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担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经验包括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等相关业务,并担任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在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并担任基金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本案例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在B公司任职期间,因未从事投资管理工作,也未担任高管职务,不符合指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在C公司任职期间,C公司管理规模较小,长期低于3000万元,财务状况较差,不符合“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的要求。A公司的总经理(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乙某,在D银行任职期间,从事同业资金拆借业务,不从事证券投资管理工作,不符合指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因此,因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相关工作经验不符合指引要求,协会终止办理A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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