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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刊 总第42期

01

新法快递

PART 01

最高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内容节选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律师点评

虽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对防范治理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约束,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近年来引发纠纷大幅增加。由于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且难以对业主方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明细不公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

《批复》反映出以下几点重点内容:一是背靠背条款无效的针对对象是中小企业,而未规定大型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无效;二是对于合理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的确定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给了法官在个案裁量权。对于总包单位来说,在订立合同的阶段就约定较为合理的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官作出对己方不利的判决,增加责任承担及违约后果的可预测性。

官方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1281.html

02

新闻动态

PART 01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公布实施。采购管理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运营质量、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工作,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

内容节选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询比采购。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二)竞价采购。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三)谈判采购。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四)直接采购。

……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三、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

……对供应商实施量化考核,综合供应商考核结果及资质信用、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分级管理供应商,深化与优质供应商长期稳定合作……同时不得将未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作为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条件,不得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

九、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一)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企业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不得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鼓励中央企业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积极支持。

律师点评

指导意见的颁布更加规范了中央企业的采购流程。指导意见对何种情况应当采用何种采购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对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对优质供应商可以进行长期稳定合作,该规定既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企业高效的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保障企业采购的质量。

但是,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了中央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不能将有解决纠纷诉求的合规供应商纳入高风险供应商名单管理,不得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这一规定要求中央企业的采购公开化、透明化。

最后,指导意见亦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给予了优待,旨在鼓励中央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官方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WzMiMBFL_4tFP6I9jqe4fg

PART 02

最高院发布《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审判、执行阶段进一步保障了房地产项目保交楼政策的推进。

内容节选

一、人民法院在冻结或者扣划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注意审查甄别。对金额机构为支持白名单项目建设施工提供的新增贷款、发放的并购贷款等账户及其资金,不得因本项目续建工作之外的原因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二、金额机构对白名单项目利用专项融资复工续建部分设定抵押权,请求就该部分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复工续建前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复工续建部分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以账户资金属于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资金,或建设工程属于利用融资支持资金的新建部分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征求所在地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意见。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不得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经采取的,必须立即解除。

律师点评

目前,全国297个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已经建立了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牵头协调推进保交房工作,有力维护了购房人合法权益。本次《通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支持协调机制提出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融资和建设交付,支持保交房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作为债权人对于房地产项目的查封保全难度将因此加大,增加了查封保全及债权实现的风险。

官方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28j1vc65K9opizge0nvcJA

PART 03

最高院出台《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24年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并于2024年8月29日公布实施。

内容节选

第一条【源头治理】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矛盾纠纷源头实质性化解效能,提高自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

第四条【诉前保全】加强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释明和引导,依法审查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依法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及时编立“执保”字号,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高诉前保全比。

第九条【关联检索】立案时对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涉案情况进行关联检索,发现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有大量作为义务人的未结诉讼或者执行案件的,可以引导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立案。当事人不申请破产立案的,应将检索情况随同立案材料一并移交相关审判或者执行部门。

发现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案件、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应将检索情况告知相关执行部门。

第十四条【诉讼保全】经释明但当事人不申请保全的,必要时审判部门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审判部门应告知申请人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续行保全的事项并告知申请人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首封法院应关注查封物轮候查封情况,对查封物处置变现且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应将相关处置情况及时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第一顺位轮候查封法院。轮候查封法院应告知轮候查封案件的债权人主动关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的情况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可执行性】裁判文书主文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避免表述不准确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四)执行异议之诉,应明确准许或者停止执行的执行标的具体内容。涉及确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应释明并引导当事人提出确认执行标的是否为共有财产以及各自享有具体份额的诉讼请求,并就此作出判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异议之诉,如果债务人基于债权清偿请求不予执行,应就已经清偿的数额作出明确认定,并就该清偿数额判决部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果审判部门认为分配方案确有错误的,应对分配方案作出调整,不得判决撤销分配方案,让执行部门重新制作。

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律师点评

“执行难”的问题已经由来已久,本次新出台的《工作指引》求真务实、落点在解决实际问题,范围涵盖诉前调解阶段、审判阶段、强制执行阶段等各个阶段,对保全的受理条件、范围、具体方式、执破衔接、生效裁判履行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效保障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各项权利。

官方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NhELyYoTlKwRVQphsDD8mQ

PART 04

北京住建委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4年9月26日,北京住建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容节选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业务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电力工程、道路工程、保密工程)。

二、联合验收“菜单式”服务方式

……(一)整体联合验收方式

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验收阶段情况,在“5+X”个专项事项中一次性全部选择开展联合验收,即13个专项事项,分别为规划验收、档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配套停车设施验收7个专项验收事项和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6个市政服务事项。施工许可证中含居住建筑的工程应采用整体联合验收方式。

(二)部分联合+专项验收方式

企业根据工程建设验收阶段情况,在“5+X”个专项事项中自由选择、合理搭配联合验收事项。其中“5”是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规划验收、档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可在申请联合验收前完成验收,也可在联合验收阶段一并办理;“X”为自愿选择事项,最多8个(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配套停车设施验收、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对于未选择的事项,由各责任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单独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联合验收通过后视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通过意见书替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律师点评

本次通知的颁布进一步提高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质效,优化联合验收选择方式,提供“5+X菜单式”联合验收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办理竣工联合验收需求。实践中往往存在验收手续复杂,流程缓慢的情形,导致工程虽然竣工但是难以迅速投入使用。该通知的颁布可以有效加快项目投入使用,加速企业成本回收速度。

官方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jmOZBRQsCQUcOP6MX9oZKA

03

案例推荐

PART 01

人民法院案例库-背靠背支付条款无效但放弃利息约定有效

2024年7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背靠背支付条款”案例,即“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入库编号为2024-08-2-084-011)。该入库案例中,人民法院认为背靠背支付条款无效,但双方约定放弃追究利息违约金合法有效,故仅裁决支付欠款本金不支持利息违约金。

案情简介

某工程公司为承建某跨海大桥工程向广西某物资公司采购钢筋等货物,双方于2016年10月27日、12月12日签订《临购钢筋买卖合同》与《钢筋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由乙方广西某物资公司向甲方某工程公司出卖钢筋等货物,合同总价为51360935元。支付货款的约定为“甲方支付乙方价款的比例与本工程业主同期计量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比例一致。如业主延误支付甲方工程进度款,乙方愿意充分理解,并放弃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关于违约责任,《临购钢筋买卖合同》第11.1条约定:“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广西某物资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提供钢筋等货物,因某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物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裁判要旨

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法院在原生效文书中认为:但双方在案涉合同第6.6.1条后半部分明确约定广西物资公司愿意充分理解并放弃追究中铁十八局二公司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临购钢筋买卖合同》第11.1条亦约定“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按照双方约定,如果中铁十八局二公司未能及时付款系第三方业主延误等原因引起,则广西物资公司将放弃追究相应违约责任。案涉合同内容经过双方商议拟定,并不适用格式条款认定规则,广西物资公司明确放弃追究违约金,属于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案件结果

判决:

一、某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西某物资公司支付货款26306765.32元;

二、某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西某物资公司支付律师费182630元;

三、驳回广西某物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背靠背条款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下,若总包单位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无过错,且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业主单位不付款的情况下分包单位放弃对总包单位主张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可以少承担或者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建议总包单位在订立合同时与分包单位协商,减免业主单位不付款导致的总包单位逾期付款情形下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同时在付款过程中积极履行对业主单位的催款义务,尽量避免额外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发生。

本文编者

李高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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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晓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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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众号所载法讯仅供学习参考,不得视为北京市Link vào 8xbet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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