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ạp tiền 8xbet法言丨国企改革法讯2024年7月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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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法讯2024年7月周刊

(编者:方嘉毅)

1

政策动态

PART 01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

律师提示

1.意见提出,既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又要明晰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的边界、提高质量和效率。

2.要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亦即建立健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主要内容

近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等文件,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会议指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加强引导。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国有企业的制度机制,推动国有企业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加强对国有资本监督管理。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会议提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深入贯彻“两个一以贯之”,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贯彻到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明晰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的边界、提高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要促进各治理主体发挥作用,建立健全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各项机制有效衔接、相互贯通。要以制度完善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推动企业治理结构和组织形态创新,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激发内生动力、创新活力、发展潜力。

【来 源】

https://www.12371.cn/2024/06/11/ARTI1718105370894384.shtml

http://www.sasac.gov.cn/n2588020/n2877938/n2879597/n2879599/c30991950/content.html

PART 02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

律师提示

按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的要求,要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主要内容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学习贯彻近期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会议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做好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来 源】

http://www.sasac.gov.cn/n2588020/n2877938/n2879597/n2879599/c30934229/content.html

PART 03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律师提示

1.夯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基是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前提,要求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不断增加优质供给,筑牢安全应急防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与“提升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水平”是发挥功能价值的必然要求,强调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着力强化产业引领,有力提供安全支撑,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服务民生事业。

3.“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是助力全球可持续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途径,提出有效开展海外履责,切实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将ESG工作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

主要内容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新时代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坚持“新时代”“高标准”的总体原则。“新时代”即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使命新定位,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衔接国际社会责任发展的新趋势新规则。“高标准”即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更好发挥功能价值为目标,主动担当作为,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走在前列、作出表率。

《指导意见》贯彻“三个统筹”的基本方法。一是统筹社会责任理论与中央企业特色履责实践,既遵循普遍规律,又体现中国特色。二是统筹企业自身高质量发展与功能价值实现,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引领、安全支撑作用。三是统筹社会责任整体工作与所属各领域具体工作,实现社会责任各项工作协调一致、运转高效。

《指导意见》从“四个维度”界定了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夯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基”是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前提;“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与“提升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水平”是发挥功能价值的必然要求;“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是助力全球可持续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途径。四个维度从企业自身发展到社会发展和人民需要,再到全球可持续发展,层层递进、互相促进,共同构成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

此外,《指导意见》从组织领导、制度机制、深化实践、沟通传播、监督考核等5个方面对相关工作实施提出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扎实开展。

【来 源】

http://www.sasac.gov.cn/n2588020/n2588072/n23746822/n23746853/c30936408/content.html

PART 05

国资委网站网民答复(节选)

律师提示

1.关于产权协议转让的问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上述“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指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优化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布局,决定和批准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2.关于产权转让定价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所称“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某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是指该子企业100%股权由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最终所有。如国有控股企业A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80%股权,A公司持有C公司20%股权,则B公司为A公司直接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3.关于协议增资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三)企业原股东增资。该规定所称“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主要内容

1.关于《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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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国有资产内部转让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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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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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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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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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案例

中国华电:持续完善管控体制机制,彰显适应新质生产力的治理特色

主要内容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持续完善管控体制机制方面,具体表现为:

· 保障公司治理体系高效运行

中国华电编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示范模板供所属公司参考,构建“一张表”治理主体权责分配体系。开展深化子企业董事会建设专项行动,上线董事会信息化支撑平台。建立外部董事“企情问询”工作机制,做到重要问题“有问必答”、一般性问题“随问随答”。2023年发布《总部权责事项清单》和《授权放权事项清单》2.0版本,新增授权放权事项60项。

· 深入落实三项制度改革

集团总部建立“一人一表单”绩效考核责任书,以上率下落实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责任,各级子企业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覆盖面达到100%。建设“人才市场平台+3个核心系统(人才选聘、人才评价和数据分析系统)”人力资源市场,强化“劳动合同+岗位合同+绩效考核”联动,形成进出通畅、灵活高效的用工机制。全面构建SAI(战略、考核、激励)考核激励体系,集团内同层级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达2.8倍。在落实“3+2”中长期激励的基础上,设立登高奖励、揭榜奖励、即时奖励等专项奖励机制,2023年专项奖励金额达2.46亿元。

· 坚持党建引领保障

健全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跟踪问效机制。创新实施特色党建工程,对新能源企业、新建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境外单位党建工作开展分类指导。制定实施一流总部建设“SOAR”(反思、倾听、行动、见效)四大举措,培育践行“创新奋进、奋勇争先”企业文化,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

【来 源】

http://www.sasac.gov.cn/n4470048/n29955503/n30329277/n30329358/c3098639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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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

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近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做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其中,在“企业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一节,报告指出:

至2022年底,审计的22户央企账面资产总额11.67万亿元,负债总额 7.6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2.06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5.12%。发现的主要问题:

1.会计信息不实。22户央企共计收入不实1182.07亿元、成本费用不实 1549.88亿元、利润不实526.72亿元。主要是:9户央企内部关联交易抵销不准确等,造成多计收入477.02亿元、成本费用475.54 亿元;20户央企违规跨年度调节利润等,造成多计或少计收入250.64亿元、成本费用230.44亿元;15户央企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或在资产无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多计提减值等,造成多计或少计利润165.2亿元

2.国有资产资金管理薄弱。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

(1)资产不实,18户央企因对财务报表“应并未并”、重复记账、清理核销不及时等导致资产不实3406.32亿元;5户央企未将部分房产等资产纳入账内核算,涉及资产金额109.77亿元、房产等 7770.91万平方米。

(2)运营效益不高,8户央企的158.87亿元资金资产和175.26万平方米房屋、土地长期闲置,最长达18年;3户央企套取或挪用信贷等资金154.15亿元。

(3)违规处理处置,10户央企违规对外出租出借资产资质或提供品牌商标、字号、版权等;14户央企违规对外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1001.63亿元,形成损失风险50.99亿元;13 户央企在资产存储、安全检查、权属办理等方面管控不力。

【来 源】

https://www.audit.gov.cn/n5/n26/c10423410/content.html

4

新规简讯

PART 0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一是要求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强调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二是强调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提出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三是提出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支持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来 源】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1215.htm

PART 02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此外,还规定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来 源】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0376.htm

PART 0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值得留意的是:

1.在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如用人单位不存在过失性辞退或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则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

2.在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该公司的一般经营信息,而非核心经营信息,而在正常履职期间仅接触用人单位一般经营信息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3.在张某与某体育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为,劳动者的配偶投资、经营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亦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4.在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为,研发人员辞职后拒不交接工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劳动者赔偿单位5万元。

【来 源】

https://www.gov.cn/zhengce/202312/content_69227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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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编者

方嘉毅 律师

北京市Nạp tiền 8xbet 合伙人

联系邮箱:fangjiayi@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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