đăng nhập 8xbet4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主要内容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关;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加强交易监管,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推动中长期资金⼊市,持续壮大长期投资力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đăng nhập 8xbet4月30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中基协发〔2024〕5号),自8 月1 日起施行。该指引主要规范了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一是强化资金募集要求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明确预警止损线安排等;二是规范投资运作行为,包括债券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等;三是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明确不得通过通道业务等规避监管要求;四是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加强对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五是针对存量私募证券基金设置差异化整改要求,并给予一定过渡期安排。
đăng nhập 8xbet5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đăng nhập 8xbet修订)》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đăng nhập 8xbet修订)》及与之配套的《适用意见》。对比2016年的管理规范,新增设立二级子公司的具体要求、明确禁止从事实体业务的具体情形、拓宽闲置资金投资范围、新增人员管理制度和备案规定、新增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等,并补充了上位法依据。
đăng nhập 8xbet5月15日,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自đăng nhập 8xbet10月8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证券公司的客户系“程序化交易投资者”;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完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监控系统,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并对程序化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该规定有关要求的,证监会可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đăng nhập 8xbet6月14日,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从两方面进行优化,一是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
đăng nhập 8xbet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主要内容包括: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等。
đăng nhập 8xbet4月2日,基金业协会召开绿色与可持续投资委员会đăng nhập 8xbet度会议,会议提出,绿色可持续投资仍任重道远,在可持续投资生态链上,基金行业要强化投研风控的传统“长板”、补齐评价标准庞杂和话语权弱的“短板”、筑牢信息披露的核心“底板”。
đăng nhập 8xbet4月11日,基金业协会召开第三届国际业务委员会,明确未来将围绕国际交流、跨境研究、政策推动等三方面开展工作:搭建境内外资管机构、机构投资者的沟通平台;开展基金行业“走出去”研究;关注外资机构境内展业面临挑战,支持外资机构将集团优势本土化、推出更多匹配中国市场投资者需求的产品与服务。
đăng nhập 8xbet4月12日,证监会印发đăng nhập 8xbet度立法工作计划,纳入证监会đăng nhập 8xbet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规章项目共有14件,其中包括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đăng nhập 8xbet证监会还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的评估工作,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完善;配合有关司法机关做好证券期货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修订工作。
đăng nhập 8xbet5月31日,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布提醒通知,要求员工不足5人、高管缺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整改。
đăng nhập 8xbet4月-6月,证监会公布了1份与私募基金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基金业协会公布了56份与机构相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书、4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北京证监局公布了11份责令改正决定书;上海证监局公布了18份责令改正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公布了25份警示函、2份责令改正决定书;深圳证监局公布了17份责令改正决定书;海南证监局公布了10份警示函、5份责令改正决定书。我们梳理了đăng nhập 8xbet4月-6月的以下监管处罚,可予以关注:
监管处罚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处罚机关:证监会
处罚文号:证监会处罚〔2024〕39号
当事人:胡晓麒(时任上海朴道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朴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违规行为:
胡晓麒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在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操作“王某芳”“陈某”“胡晓麒”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与朴道基金组(包括国泰君安君享朴道一期、朴道专户理财基金、朴道二期私募基金和朴道三期私募基金)在涉案期间趋同交易,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
监管处罚2
基金产品未备案、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规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划分不符合要求、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妥善保管基金资料、办公场所及人员存在混同
处罚机关:基金业协会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4)197号
当事人: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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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基金产品未备案。该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三家企业属于应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其未将相关产品进行备案且持续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
-
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该公司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由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信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代为销售。
-
部分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规定。该公司所管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说明书和项目推介材料中,未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投资限制概况、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等内容,且部分推介材料中列示的分配规则与基金合同的收益分配条款数值不一致。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划分不符合要求。该公司所管理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将投资者分为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三个等级。
-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季度报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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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保管基金资料。在自律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提供多名投资者的适当性材料,且在书面情况说明中对未妥善保管基金资料予以承认。
-
办公场所及人员存在混同。该公司与上海亚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用办公场所,在人员任用方面存在混同。
监管处罚3
虚假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
处罚机关:基金业协会
处罚文号:中基协处分(2024)214号
当事人:上海湘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
虚假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该公司违法向协会填报了虚假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
不配合自律检查工作。该公司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致使协会无法对相关违规线索查清、查实,给协会自律检查工作造成了严重障碍。
Part.1
管理人的实控人擅自干预管理人业务活动的民事责任认定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đăng nhập 8xbet5月27日发布)
裁判要旨:
在私募基金的运营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已实质性介入基金的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推介、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在项目推进、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在此情况下,如果因其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底,乙公司决定收购境外主体丙公司的65%的股权。为募集收购所需资金,乙公司主导并购基金A合伙企业(乙公司为LP,管理人为B公司,B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发起设立,后针对丙公司的收购项目(以下简称丙项目)失败。
关于丙项目的前期推介。2016年1月,《乙公司关于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出具,B公司在首页盖章。2016年3月,乙公司员工将《境外并购项目方案概览》发送给投资者,以乙公司作为推介单位和项目联系人,写明“基金由乙公司全资子公司B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管理工作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承诺其将利用其集团资源,全力负责落实丙项目的整个退出过程。该材料还提及作为“GP”的乙公司聘请了知名第三方机构对收购标的进行了财税、法律、审计方面的第三方尽调;项目投资顾问也分别出具了尽调报告。
关于丙项目的收购交易安排。A基金于2016年2月成立,《资本招募说明书》载明管理团队共6人,其中核心成员5人均在乙公司任职,还载明投资决策由资金募集完成后设立的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2016年3月,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戊与B公司签订了《回购协议》,乙公司虽并非协议签约主体,但在《回购协议》首页、骑缝处加盖了公章。同日,戊向乙公司、B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乙公司、B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6年4月,各方潜在投资人(包括甲合伙企业)签署了《A合伙协议》,各方约定关于该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2016年8月,A基金与毕马威签订《境外项目财务及税务专业服务业务约定书》,委托毕马威对丙公司2013财年、2014财年和2015财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2016年9月,A基金发布《2016年第三季度投资与运营报告》,载明:2016年1月底,乙公司向丙公司的股东发出约束性报价;2016年3月4日,乙公司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关于乙公司收购丙公司部分股权项目信息报告的确认函》;A基金的投后管理由乙公司的国际并购团队负责,分为项目投后管理和基金投后运营两部分……
关于甲合伙企业参与丙项目的情况。2016年4月27日,甲合伙企业向A基金缴纳出资款6亿元。在交易过程中,与甲合伙企业沟通A基金相关工作的邮箱为乙公司后缀名的邮箱。
关于丙项目的风险暴露与后续处理情况。案涉交易完成之后,丙公司在境外面临各项不利事件,包括子公司破产清算及受到反垄断处罚。2018年5月,A基金发布《2017年四季度及2018年一季度投资与运营报告》,载明报告期内风险事件为境外某赛事版权未能续约,而该版权为丙公司核心版权,丙公司2017年财年的业绩出现大幅下滑。A基金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9年度)载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为179,095,810.54元。
经查,发送给潜在投资人的《境外并购项目方案概览》载明:……关于项目进度,2016年1月已经启动境外尽职调查工作(负责方是KPMG即毕马威),截止2月18日,已基本完成全部财务及税务尽调;2月底至3月初,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3500万美元保证金(负责方是SPV2、乙公司);关于资产的持续经营风险,公司在手合同已确保2017财年90%、2018财年70%的利润,因此,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具有较强的确定性。
另查明,2016年12月20日,A基金向甲合伙企业汇款58,438,356.16元,2018年1月5日A向甲合伙企业汇款9000万元,用途为“2017年预期收益分配”,上述两笔款项合计148,438,356.16元。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1.乙公司应赔偿甲合伙企业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8亿元;2.驳回甲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依法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1)沪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合伙企业投资款本金135,468,493.15元,并驳回甲合伙企业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履职中应审慎管理、勤勉尽责。
本案中,乙公司并非A基金《资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管理人,但却是管理人B公司的唯一股东即实际控制人,且两公司部分高管重合。根据合伙协议,乙公司系有限合伙人,并非基金管理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乙公司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资本运作能力,对自己在案涉基金中的职责定位应有清晰认识和准确把握,履职应到位不越位,对自己的股东行为应加以控制和约束。但根据已查明事实,乙公司已通过各种方式实质性介入A基金的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推介、基金管理等工作,实际执行了合伙事务,实质干预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使投资人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信赖,相信乙公司是案涉基金的实际主导方,对投资人甲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无论从乙公司介入时间分析,还是从介入事件分析,诸多事实和证据可相互印证,乙公司在实际履行这些职责时存在诸多过错,对丙项目的失败负有一定责任,未能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甲合伙企业的证据材料尚无法证明B公司与乙公司在丙项目推介及管理全过程中构成共同故意侵权,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合伙企业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经综合考量,乙公司应对甲合伙企业的本金损失6亿元承担30%的责任。因案涉148,438,356.16元是预期收益分配款,在丙项目已投资失败的情况下,甲合伙企业取得该预期收益分配款没有依据,应该予以抵扣。
裁判意义:
2023年9月1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违反上述规定,除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外,该条例第六十条亦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被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精神一致,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未经法定程序实质性介入基金管理人业务活动的认定标准以及责任承担进行了认定,为进一步理解好、实施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参考意义。
Part.2
上层私募基金投资人对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
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đăng nhập 8xbet5月27日发布)
裁判要旨:
双层证券私募投资基金构架中,双层基金的共同管理人未经双层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单独与上层基金部分投资人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下层基金底层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履行有效管理义务的范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质押合同项下的优先受偿权若得行使,将侵害未签订质押合同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层基金部分投资人不能通过与管理人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实现对下层基金底层资产的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
A基金与B基金具有上、下层关联关系,管理人均为甲资产管理公司。2018年11月,周某与甲资产管理公司签订《A基金合同》,成为上层A基金的投资人。《A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B基金的比例不低于90%。《A基金合同》《B基金合同》均约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合同;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为均等份额;同等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并约定了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及顺序等。
2018年10月,甲资产管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以B基金的资金受让乙公司对外债权的收益权,乙公司则按期支付债权收益权的回购价款。后因乙公司违约,甲资产管理公司遂于2020年8月起诉乙公司支付债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获得胜诉判决,但相应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未有执行到位金额。
2020年11月,甲资产管理公司发布A基金延期兑付公告。2021年1月,周某与甲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约定将下层B基金的底层资产(即对第三方的应收账款)按周某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部分出质于周某。《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未得A基金与B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的一致同意。2022年9月,甲资产管理公司发布A基金正式启动清算程序的公告,且尚未完成清算与分配。
2021年5月,周某起诉请求依据《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对约定部分的下层基金底层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欲以此实现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自行对外清收。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周某依法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đăng nhập 8xbet3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双层证券私募基金均符合《信托法》第二条关于信托的定义,应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双重规制。双层基金相互独立,其底层资产属于信托财产。
甲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双层基金的共同管理人,未经双层基金的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与上层基金的投资人周某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将部分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出质,不属于履行有效管理义务的范畴,不符合基金之信托目的及全体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违反《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属无权处分。假使周某基于《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优先权得以实现,甲资产管理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致使基金的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则基金的任一位委托人均有权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无权处分行为,并要求甲资产管理公司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周某亦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作为合同本身于周某、甲资产管理公司之间有效,但也不具备可履行性。即便甲资产管理公司对周某负有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以甲资产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承担,而不能以基金财产承担上述责任。《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据此,即便法院支持了周某依据《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对基金底层资产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相应判决也不得强制执行。
《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实质是跳过基金清算分配程序,以针对底层资产直接行使优先权的方式,夺取管理人对于信托财产的合法管理权,并打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既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亦违反法律规定,该质押协议若得履行,则必然侵害双层基金项下未签订该质押协议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信托受益权”。
综上,在未得双层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上层证券私募基金投资人不能通过与管理人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对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周某不能依据《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实现其诉请主张。
裁判意义: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双层基金构架中,上层基金的部分投资人欲通过与管理人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跳过基金清算分配程序,直接对下层基金的底层资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双层证券私募投资基金均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的双重规制,其底层资产属于信托财产。管理人未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将部分基金底层资产出质给上层基金的部分投资人,打破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若得履行必然侵害双层基金项下未签订该质押合同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托受益权,故违反《信托法》的规定。
二审认定涉案双层基金应适用《信托法》,明确在未得双层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上层证券私募基金投资人不能通过与管理人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实现对下层基金底层资产的优先受偿,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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